《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

2019年5月7日

2019年5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国内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安全生产治理形势严峻。

《工作办法》主要针对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涉嫌以上犯罪的,不适用该办法。

《工作办法》主要就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交及证据收集和使用、法律监督方面做了规定。对行政执法或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刑事犯罪,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如何协作、证据转化、加强协调缩短办案周期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