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细节,故意杀人获得死缓判决

 陆守忠律师

(以下案例为陆守忠律师亲办案例)

2016年春夏之季的一个上午,在佛山某鞋厂工作的Y某(男)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Y自认为该工友一直欺负并处处针对他。于是,Y某觉得很不愉快,所以独自回到住所休息。后,Y某难以调整心态,遂拿起住所的菜刀返回至工厂,乘午休之时,用菜刀砍伤两名工友,酿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Y委托陆守忠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证据对Y极其不利。可能由于方言的语言习惯,Y将“砍人”供述成“砍杀”,此细节可能会导致由故意伤害的罪名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的罪名。其次,因Y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受害人。因此,量刑不容乐观。

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Y因家庭生活不顺,而导致心理失衡。其家族虽有精神病史,但通过会见却并未发现其有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征。因此,申请精神病鉴定的辩护方向行不通。至此,辩护工作陷入极其困难的局面。

于是,又重新审视案卷,以期获得有利线索。通再次阅卷,发现有一条挂在树上的皮带。发现此细节后,立即多次会见Y,询问和求证此皮带的来历。后获知,Y砍伤工友后,因畏惧而至一片灌木丛躲避。在躲避过程中,用一把短刀割脉,但因刀子太钝而未能自杀成功。于是,其又解下腰带,挂在书上准备上吊,又因腰带断裂导致自杀未遂。后,公安追捕至此,其无任何反抗被拘捕到案。

了解了以上细节后,通过庭审发问,引导Y自己讲清该细节并让其说出其真实的内心活动。同时,陆守忠律师提出Y属临时起意,事后的多次自杀行为已足以显示其悔意。而等候公安来抓捕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判决Y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结果获得其本人和家属的满意。(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