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庭审发问,涉嫌集资诈骗罪终被撤回起诉

陆守忠律师 

(以下案例为陆守忠律师亲办案例)

“深圳国玺”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名,用“高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而造成很大社会影响。因此,该公司被广东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协调全省统一行动对其打击摧毁。其佛山分公司涉案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被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其中一名所谓“财务”人员的被告人Y的委托,为其辩护。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该案尽管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过,但证据质量仍然不高。加之,根据司法政策和“两高一部”关于非法集资类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助作用的参与人员一般可以不起诉。但是,委托人委托本律师时,其已被批捕,此时做无罪辩护的难度非常之大。又,通过羁押性必要性审查被驳回可知,在检察院阶段已不太可能做不起诉的决定。

于是,只能将重点放在庭审的质证阶段。无论是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只要是“财务人员”的证据确凿,一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因财务人员一般是起重要或关键作用的人)。

因此,庭审“重中之重”是打掉“财务”人员的证据。因该案被告人数众多,在庭审时对每个被告进行发问,通过每个被告的供述来查清他们的具体运作和工作职责,并能起到相互印证的证明力效果。

通过发问、质证,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互相印证以下事实:“国玺”佛山分公司实际上并无所谓的“财务制度”,这些人员无非是进行宣传、和在一些事务中提供“帮助”。非法集资的资金实际上汇入了国玺控制人提供的账户,佛山分公司只是按“总部”分配好的资金返回给所谓的“投资人”。

庭审时,通过发问得出的事实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确认的被告人为财务人员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最终,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Y的起诉,尽管是相对不起诉,但已经是最好的辩护结果。

尽管以上辩护行为“得罪”了人,但为委托人的利益也不得已而必须为之。(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