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的看“认罪认罚”及“速裁程序”

陆守忠律师 

广州第一例“抗诉”加刑的“认罪认罚”案例促使写成本文。

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对“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的规定做一个比较(不讨论催生两个制度出台的背景等其他方面)。

先简单介绍下出台背景。

“速裁”和“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制度。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试行“速裁“程序。2014年8月“两高两部”即出台了试点工作办法。此规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规定,比简易程序的办案周期更短,但需要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好理解的表述就是,检察院和法院加快办理进度,迅速宣判、办结)。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试行“认罪认罚”制度。2016年11月“两高两部”即出台了试点工作办法。此规定既涉及到实体问题(认罪、量刑、赔偿、起诉、强制措施),也涉及到程序问题(试点办法第十六条对适用速裁的刑罚期限及罪名进行了突破性规定,由之前的一年以下刑罚适用速裁,突破为基层人民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可以适用速裁)。

个人认为,“认罪认罚”实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速裁程序”。“牺牲”了“程序”,则可能会导致“程序正义”的缺失,进而可能影响“实质正义”,所以运用应慎之又慎!

那么这个两个制度对于被告人而言,究竟可以带来什么以及刑事辩护中适用需注意什么。

首先,两个制度的适用都可以给被告人带来减少量刑的好处。

这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这两个制度的适用只能减少宣告刑,和坦白、当庭认罪、赔偿、取得被告人谅解、退赃等对量刑的影响无本质差别,幅度仍然由法官掌握。也就是说,只能“从轻”不能“减轻”,少的只是“认罪认罚”或“速裁”的这一量刑情节的从轻幅度。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以下的判决是无法实现的。但是“认罪认罚”中有可以不起诉的决定,这和法定刑以下的减轻判决一样,在实践中能激发此条款的,少之又少。

第二,对于部分本身就很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行政处理却被刑事化处理的,比如有些妨碍公务类、故意伤害类案件),实践中一般处于“判刑”即“刑满”的状态(关多久,判多久)。此类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以缩短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本质上确实是获得了“少判”的结果(尽早宣判,即意味着尽早刑满释放),“速裁”的受益对象为此类被告人居多。

其次,如何在刑事辩护中适用的问题。前述两个制度经过试点后并未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法律的地位确定下来,所以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比如,文章开头说的,“认罪认罚”后可不可以上诉的问题。所以,在一些判处刑罚较重,对案件性质定性还有一定空间的情况下,还是要谨慎对待。

而作为辩护律师,给被告人提供适用前述制度的法律意见时,一定切记不能“开空头支票”。实践中,很多地方检察院不会将量刑建议告知被告人,而部分法院会以内部文件为名,拒绝提供量刑建议给被告人或辩护律师。此种做法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知情权,在一些案件中,反而出现“认罪认罚”或“速裁程序”案件的判决结果与不适用的情形相当,或者远远超出被告人的预料。给两个制度的施行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导致现实中偏离了原来施行“认罪认罚”和“速裁”的初衷。

因此,尽管“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确实能给被告人带来一定的量刑利益,但如果在不知明确量刑建议和案件定性尚有摇摆的情况下,建议慎重适用。(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