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修,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刑事辩护领域,“能办案、办大案、办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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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烟”类非法经营罪案件的辩护思路
陆守忠律师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类刑事案件比较复杂。因制、售“假烟”类案件不光涉及到非法经营,还涉及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涉及到想象竞合、牵连犯的问题。无论如何,目前定罪、量刑的原则是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不能回避的是,制、售假烟类刑事案件的打击阶段大部分在运输或销售阶段。而运输阶段的定罪罪名更多的是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按非法经营的共犯定罪处罚。被打击的对象“马仔”居多。
此类案件有一个共性特征,即:多是由行政单位牵头,以行政执法、查办案件为开始,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类案件的证据材料大部分是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和形成的证据。尽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又规定“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此类案件的重要突破口应放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或查办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陆守忠律师在办理一起因运输“假烟”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的案件时,起初看似无任何“辩点”,只能通过被告人认罪获得轻判。但仔细阅卷和对比 证据材料时不难发现有很多谬误之处。比如,被扣押的“假烟”入仓时间早于被告人被查处的时间。不论后期如何补正,已经无法改变对其“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后因被告人为求尽早“出来”而“认罪认罚”,尽管在辩护时仅仅点出“问题”所在并未重点展开,但已经给量刑形成了比当庭认罪还要好的积极影响,判决后不足1个月即“刑满释放”(无需转监)。
因为行政执法或查办案件的性质使然,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必然没有刑事侦办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严密。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对证据真实性、收集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就显得有位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出“辩点”后,是否重点辩护还要看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意见而定。(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