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修,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刑事辩护领域,“能办案、办大案、办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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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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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定性,涉嫌盗窃罪获不批准逮捕
陆守忠律师
(以下案例为陆守忠律师亲办案例)
Q是一国际连锁超市的收银员。Q的同乡T是该超市某品牌的促销人员。2017年4月前后,T通过微信确定Q当班时,会以顾客身份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选择通过Q的收银台结算。而Q会按双方的约定,对部分商品不收款而直接消磁放行。通过此种方法,T得以不会被超市安保人员或防盗系统发现而将未付款的商品带离。事后,T会将部分商品分给Q。T和Q多次以上述方法将超市的商品占为己有。后,超市盘点发现短缺,查询监控后案发,货损共计1万多元。
辩护方案:起初,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并以此罪名报捕,从行为和立案标准(多次盗窃,三千以上)来看似乎无太大问题。Q的家属委托本律师辩护。本律师经过会见和案情初步了解后,决定作无罪辩护。理由为:首先,Q具备该超市员工的身份,其利用收银员可消磁不收款的职务权限,和T共同侵占单位的财物,具备职务侵占罪的部分构成要件。其次,按2016年两高《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金额由之前的伍仟元提高到了六万元。而按Q的1万元涉案金额,如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则不构成犯罪。
在进行以上分析定性后,本律师立即与Q家属准备证据材料,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递送法律意见书,作无罪辩护。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辩护成功。
后记:前述案件辩护获得成功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Q委托辩护律师迅速介入(Q被带走第二天即委托了律师),得以能迅速收集证据并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前将证据和律师意见提供给检察院,在还未定性时供决策参考(职务侵占罪和一般盗窃罪的界限有时很模糊)。因在刑事案件中,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本来就少(公安收集固定的证据,律师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去收集),如果前述案件Q的家属抱观望态度迟一周左右,在检察院批捕后再委托律师,那么进行无罪辩护难度非常之大,很可能迫于形势做“罪轻辩护”。(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