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型企业,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经济)公司类、合同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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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乘刑事案件分析

2019年4月16日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最近发布“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报告。

从案件量来看,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指案件诱因是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乘车过程中发生冲突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发生地点在公交车上)共计223件。2017年较2016年增长4.8%。各年案件量约占全国一审刑事案件的万分之一。

从罪名来看,排名前六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其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合计占比近七成。从犯罪地点来看,“新一线”城市和六线城市及以下合计占比近五成(城市分级依据为《第一财经周刊》发布的《2017中国城市商业魅力排行榜》中的城市分级)。

以上案件中,被告人身份为乘客的,占比近七成,受害人身份近半数为司机。而乘客犯罪的,过半数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纠纷的起因大多是琐事,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占比近六成。其中,下车纠纷据首,占比为37.74%。

从后果来看,近四成以上有人员伤亡情况,仅有20%的案件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特别的一个统计数据为:发生在下午(13时至21时)的案件占比61.54%。从判决结果来看,九成以上的人被判决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判刑近五成。

陆守忠律师短评:2019年1月,“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将行为对象针对为安全驾驶的,一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甚至对一般乘客的犯罪只要涉及影响安全驾驶的,也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为死刑。对于短期内急剧上升又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科以严刑,但也应避免“醉驾入刑”形势缓解后的放松处罚。刑法是具有谦抑性,但是对是否构成犯罪而言。一旦构成犯罪,则不能严严宽宽、宽宽严严!

(本文部分内容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网www.court.gov.cn(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