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型企业,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经济)公司类、合同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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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召开“类案”裁判工作会议

2019年4月16日

2019年4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在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建设方面的探索成果,并发布10篇类案裁判方法总结。

发布会上,副院长刘力从四方面介绍了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价值:一是有助于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新要求,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类案裁判方法总结通过对类案裁判方法的规制来推动“类案类判”,使同类事实获得相对一致的法律评价,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可预测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的信服度。二是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探索法学“临床学”。对一类裁判方法进行归纳,形成法官群体的共识和主导性思维,统一类案审理思路。经过系统梳理的司法“临床”经验实践性、应用性和针对性强,可进一步完善应用法学方法论研究。三是有助于凝聚最优裁判共识,提升案件质量和审判品质。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最优秀的审判经验智慧进行总结提炼,变成其他法官在类似案件审理中可普遍使用的裁判方法,力争为人民群众提供最优质的裁判产品。四是有助于强化法官专业化的裁判思维,提高法官的能力素养。帮助法官群体短时间内形成审理思路,掌握审理要点和难点,提升法官驾驭庭审、查清事实、正确裁判的能力,有效推动优秀审判经验的传承,实现传帮带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陆守忠律师短评:最高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可见“类案类判”的重要性。然而,正如以上讲的四个意义,其中更重要的是对于司法腐败的遏制。“类案不类判”意味着什么?

(本文部分引用自“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