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型企业,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经济)公司类、合同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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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审限等问题再出修改意见

2019年4月6日

最高院于2019年3月发布对施行不足一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决定。

尽管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着明确规定,但现实中简易、普通程序之间的切换、各种延期导致很多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可期待性”。基于此,最高院于2018年4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重申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案件一审审限6个月,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的规定,意味深长。

修改后的《决定》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这一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坚定决心。并且,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明确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这一规定增强了延期开庭规则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为进一步发挥简易程序对提升司法质效的重要作用,《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上述规定有效缩短了立案到送达、庭前准备到开庭、开庭到裁判的时间,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最高院就前述修改决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一是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为持续提升民事诉讼效率。二是明确延期开庭的兜底条款。三是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则。

短评:一些地区的“司法环境”不好,是经济不发达造成的?还是不好的“司法环境”(营商环境)造成的“经济不发达”?(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