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型企业,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经济)公司类、合同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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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
陆守忠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会遇到用人单位转移财产等规避后续执行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呢?目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冲突,实践中应把握好如何运用。
法律规定的冲突之处:
《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规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规定需要提供担保。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一》四十九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劳动者担保义务。这里规定是有条件的减轻或免除担保义务。
《最高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规定,追索……医疗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以上从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效力来讲,《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一》、《最高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是对于劳动争议和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而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一》、《最高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而且修改后的施行时间相同,两者位阶相同。但是《最高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中第九条对劳动争议中的“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医疗费”三项做了特别规定。以此,劳动争议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属于“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医疗费”性质的应当免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担保义务,其他类型的则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一》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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