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型企业,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经济)公司类、合同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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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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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央企提供解决员工身故纠纷方案

陆守忠律师 

2016年发生的事情,记录于此以铭记,愿悲剧不再发生。

某央企因业务发展迅速,可能对风控特别是现金收取管理未能及时完善,发生了其下辖办事处一主管侵占公司2万余元现金的事件。后,公司通过稽核发现。于是,找该主管进行谈话,要求限期补回现金。常理来说,此行为属公司正常的管理行为,并且确实也是保护了该员工。因按当时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实际上已涉嫌刑事犯罪,但公司并未报案。

可能该员工比较年轻、也可能觉得辜负了公司的信任、也有可能家庭确实困难……无论如何,真正原因已无从知晓,因为该员工在公司寻找其谈话后选择了轻生。此事结局如此,确实令人扼腕叹息,其家属也悲伤欲绝。随即,该员工家属向该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尽管该公司从管理角度并无过错,但公司考虑毕竟曾是员工的用人单位,其公司也有意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无奈,央企的制度要求费用支出必须具备依据,哪怕是人民法院的判决。

从家属的实际情况来看,是不可能等到法院判决的,也不可能会有心情提起诉讼。于是该央企寻求陆守忠律师的帮助。

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此种情形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即便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所得补偿也微乎其微。此时,必须要在公司、员工及社会效果三者中寻求平衡,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陆守忠律师经过综合考量,给出以下方案:建议公司可参照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并且按照该员工最高收入为工资计算标准。此方案不仅获得家属的认可,公司对补偿金的支付也有了明确依据,并且也获得可其上级公司的同意,取得了较好的处理效果。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效把控风险,不但能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也能做到对员工的最大保护,特别是年轻的员工。(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