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型企业,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经济)公司类、合同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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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选择案由,赢得无资质劳务分包案

陆守忠律师 

(以下为陆守忠律师亲办案例)

不同的案由意味着适用不同的法律对系争事实进行评判,也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难易程度等一系列诉讼进程或者胜诉概率的影响。

陆守忠律师在办理一起“包工头”关于建筑施工“欠薪”的案件中即利用案由的选择,成功为委托人取得了案件的胜诉和判决的履行。案情为:A公司是某在建工程的总包,其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C,C雇请D进行具体施工,C欠D的费用迟迟不予支付,遂D起诉要求A、B、C及发包方支付费用。

本案在起诉制定诉讼策略时已经考虑到适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的问题。如果适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势必涉及到合同有效性及取证困难的问题,会增加胜诉的不确定性及延长诉讼周期。因为,首先B是否具备劳务分包的资质需要取证证明,其次B与C之间属于劳务合同还是劳务分包合同无法理清,因为C为避债已经“逃避”(应该会被认定为无效)。

而现有证据中,完全能证明D和C之间是典型的劳务,而认定为劳务关系后,胜诉则几无问题。而发包方、A、B公司及C相互之间未结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他们作为被告,可以增加判决履行的可靠性。综合考虑,陆守忠律师决定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起诉。

说服法院的理由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为总包或专业承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当然,不排除承包方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众所周知,劳务只能由人来完成。因此,具体到个人时(如本案的委托人),他和劳务承包人一般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或一般的劳动关系。

而本案就是处于最末端的劳动者与分包人的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承包人是否具有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影响末端具体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认定及相应费用的诉求(当然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与承包人形成劳动关系,比如借用资质的情况,但本案不属于此类情况)。从现有证据来看,足以证明委托人与C形成劳务关系并且劳务费用经各方确认。因此,本案界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来解决D与C之间的纠纷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以劳务合同纠纷判决支持D的诉请,最终C也已履行了判决。

以案由为突破口,不仅为委托人争取了时间利益,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极大的胜诉利益。(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