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型企业,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经济)公司类、合同类等领域……
查看详细>>>>>>
联系电话:
13760816815(微信同号)
执业机构: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黄埔大道西33号三新大厦7楼FGH
突破协议约定,变更抚养权人
陆守忠律师
(以下案例为陆守忠律师亲办案例)
Q和Y恋爱并同居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分手。直至分手,两人也未领取结婚证。分手时,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共同生育的小孩的抚养权归男方Q。分手后,小孩实际上一直跟随女方Y生活。后女方Y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
因为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着严格限制。比如,小孩已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小孩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方能变更等等。而本案中小孩尚未满十周岁,所以起初很多其它律师认为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陆守忠律师向委托人女方Y仔细了解情况,并实地了解了小孩的生活情况后发现:男方Q的工作地点和小孩的生活地点相距较远,而女方Y却有条件和小孩一起生活。因此断定:本案的重点应放在证据的收集。而收集的证据需集中在证明男方Q在有抚养权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未能尽到抚养义务这一事实。唯有如此,方能使法庭形成变更抚养权归女方Y才能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印象。
委托人女方Y在陆守忠律师的指导下,寻找了众多证人证言及Y为小孩生活付出的其它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南方Q未尽抚养义务而女方Y却与小孩一直共同生活并有能力抚养的事实。 最终,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情况下,将小孩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6条对可以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但如何根据个案确定案件的突破口以及如何进行证据收集是考验律师技巧的时候。
就如本案,从取证的难易程度和证明的前后印证来讲,以男方Q不尽抚养义务(第16条第2项)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作为突破口把握最大。
因此,不能仅仅局限于协议的既已约定而武断的放弃。还需与委托人尽可能多的了解情况,以争取实现委托人的意愿。(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