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型企业,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经济)公司类、合同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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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收取、转让操作要领

商票的收取和转让,实际上就是接受商票及接受商票后的背书转让。以下应当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

1.看承兑人和出票人;首先应当考察承兑人的兑付能力,因为商票到期首先由承兑人兑付票据金额。《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将承兑人分为三类。第1类,承兑人是一般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此种称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第2类是财务公司,比如某某财务公司,此种列入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类型;第3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如某某银行等,此种当然属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接触过票据的人一般都清楚,以上三类商票收取优先顺序一定是第3类-第2类-第1类。银行承兑的信誉要远高于商业承兑,但是这里要注意第2类的银行承兑汇票。此重承兑汇票会给人一种迷惑感,从实践情况来看,此种商票也就是略好于第1类。

承兑人因素考察后,继续需要考察出票人。因为《票据法》规定,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如何鉴别出票人的付款能力,这里就不一一介绍,大家有各自的方法。也可以到上海票交所查询相关出票人的承兑信用信息。如果经过鉴别,认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偿付能力不足或已出现兑付风险时,那么建议将此类票据拉入不受欢迎的类别,收紧或拒绝接受此类商票。否则,不但很难再转让出去,一般也无法用于质押、贴息等融资中。

需要提及的是,出票人有时候和承兑人为同一人。

2.看前手的偿付能力和有无回头背书;从两个方面考察前手的偿付能力。首先,看背书次数。次数越多,则前手越多,在商票不能兑付而追索时,获得清偿的概率大,因此可作为接受该商票的积极因素。其次,如果有一家或多家清偿能力较高的前手,也可作为接受该商票的积极因素。当然,如果发现商票背书记录中有回头背书的情形,特别是多次的回头背书或在临近甚至在提示付款期内的回头背书,一般不建议接受该商票。因为回头背书的原因非常复杂,通常是消极因素。当然,以上也并不一定是必然的积极或消极因素,需综合其他情况考虑。

3.考察是否有保证;商票保证人对票据的兑付提供保证。有保证人的商票相对来说好于没有保证人的商票。当然,这也是相对而言,主要还是要看保证人的偿付能力。

4.关于持票后再背书转让;首先,如果在商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后承兑人迟迟不予应答的,可以考虑在提示付款期内回头背书给上一手。原因是,提示付款期内迟迟不应答的情形,往往是到期不能兑付的征兆。此时,将商票回头背书给前手,可以从票据关系中解脱出来,变成和前手纯粹的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起来不会那么复杂。当然,这不能一概而论,如该商票的其他前手偿付能力比直接前手偿付能力更高,也可考虑继续持有票据,行使追索权。

其次,商票持有人进行贴息、质押等融资时,须和贴息、质押权人约定清楚到期不提示付款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为,逾期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大大降低商票的清偿概率。

至于纸票中背书不连续、不得背书的情形等,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均由系统进行了规制,在电子商业汇票的时代,已经不会再出现了,此处不再赘述(这是电子商票积极的一面)。(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