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守忠律师文、理双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在香港理工大学研型企业,现于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于(经济)公司类、合同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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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究竟有多长
陆守忠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之内,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期间的界定事关劳动争议纠纷的正确解决及女职工权益的保护。
哺乳期的期间有两个内涵: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以及哺乳期是否以母乳喂养为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但从该条款并不能直接得出哺乳期为婴儿出生之日起1年。因为,该条还可理解为:仅对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予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等的特别保护,而并未排斥可以哺乳1周岁以上的婴儿,亦即不能得出哺乳1周岁以上婴儿的期间不是哺乳期。
实际上,1988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作废)前对哺乳期的期限确实有不同的规定,有规定10个月也有规定18个月的。因此,在1988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后,1989年原劳动部就该规定相关问题做了解答。该解答第14及第15条规定,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均视为在哺乳期内。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予延长,除非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时方可适当延长。
因此,哺乳期一般是自婴儿出生后1年,人工喂养也算是哺乳。(END)